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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花资在网络上进行宣传,网络公司提供了一个旧的(前使用者已停止使用)网络域名,按规定网站上的公司信息(如注册资金、地址、人数等信息)由网络公司负责填写,公司相应的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传真给对方。由于近时间公司人员流动较大,无专人负责网络这一块,最近接到投诉说本公司进行了虚假信息宣传,登网上一看才发现,网站上的公司信息,未全部更改,公司的人数及注册资金还是前一位使用者的信息,(公司名称及公司销售产品的信息无不下当问题)请问以上问题是否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由第三方造成的问题本公司是否应该承担问题? 谢谢!!

不正当竞争 2015-06-17 18: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商业诽谤行为;(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即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之内容。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即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过错,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存在损害结果等。仅根据您的表述,本律师认为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存在实际证明的难度,同时因为你们与网络公司之间的代理建设网站关系,网络公司并不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但可基于一定关系,由你向其追偿。但是你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完全清晰,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 你公司已经提供了详细的资料给网络公司,由于其工作疏忽导致你公司的信息未及时得到更新,由此导致你公司对他人侵权的后果应由网络公司承担。如有不解,欢迎来电咨询。
  • 找当地律师咨询。
  • 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此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当然要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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