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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广州市一港资企业的员工,我是2000年11月入职的,2009年1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公司不给我签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如果有从入职时间算还是从2008年元月开始算 请您帮忙解答我的问题。谢谢。

其他 2008-12-05 13: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通知你不再续约,则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从2008年1月份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则你合同期满如不再续约,该企业需向你支付一个半月经济补偿。
  • 有,从零八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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