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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仲裁申请请问要求合不合理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终止双方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195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433元。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5年6月30号与对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房租650元一个月并缴纳1950元押金,口头协议将来转租只要知会对方就不收转租费用。因工作原因需要转租房间,于8月2号与对方说明并于8月9号搬离。当晚房间在有私人物品残留并且未知会本人的情况下被清理,其中有个人物品遗失。8月10日对方声称清理过程中备用钥匙遗失,别的新房客不能看房,以此为由索要本人持有的钥匙并未退还且承若帮本人转租。之后8月18号,9月2号,9月7号均有保持联络。对方于9月8号告知本人由于合同条款第九条所述超期未缴纳9月租金所以押金不予退还,后改为退500。经协商最后定为9月房租从押金里扣,并扣除200元转租费,8月水电费和合同上规定的70元清理费后剩余押金退还。但是本人于9月12号上门退合同与押金条的时候却发现房间已有人入住(声称当天才入住,还没有签合同),且电费已经多走了147度。显然有人早已入住房间并未通知本人。因此本人基于以下理由提出上述仲裁要求:1,基于双方保持联络的基础上,对方提出的合同上视作本人自动放弃住房的条款不成立,更何况已缴纳的押金总额为3个月租金额度,因此押金因全额退还。2,合同未结束且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有其他人入住,时间未知,侵犯了本人的权益,应予以本人补偿。3,补偿应视其他人居住时长而定,而且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在先,最少应支付本人8月10号之后的房费。具体费用按650每月*20/30计算。关于未知人员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居住时长问题首先应由对方提出一个本人可以接受的证明,比如书面证明。不然如对方所称9月1号到10号用了那么多点是不合理的,依照本人6月30号至7月31号所用120度电的对比完全不能接受。并且就算是9月入住,合同未结束也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这也侵犯了本人的权益。

仲裁 2018-11-28 13:3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投诉。。。。
    【追问】我是打算去申请仲裁的 请问您说的投诉是到哪里进行?
    【回答】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处
  • 可以投诉的。。
    【追问】我是打算去申请仲裁的 请问您说的投诉是去哪里进行?
  •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合同法》第230条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
  •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这个是可以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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