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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是买卖关系,甲向乙订购了一批货物,后因质量问题甲以客人的名义向乙提出索赔,索赔总金额为三万,在最后出运的合同货款中经乙同意后直接扣除了4500元.之后甲乙终止了合作关系. 一个月后,乙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了甲的最终客人,证实并无索赔一事,乙向甲索要已被扣除的4500元,索回方式通过邮件表示,后又发了律师函,为电子文档格式,没有律师的具体联系方式和公章等.请问这个事件中甲的做法购成欺诈吗?对律师函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打官司欺诈成立,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诉讼 2008-12-07 1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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