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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了某房开公司的一套商品房,现房屋尚未交付,拟转让给第三人,需办理合同更名手续,房开公司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更名手续费,并要求本人按现房价(比原购房时高)补交纳购房差价,方可办理合同更名手续,说是房开公司的规定,却又无法向本人出示。请问:该规定是否合理,有无法律规定?

其他 2008-12-05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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