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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亲是一名糖尿病患者,于2006年12月9日上午因糖尿病被送往被告中日联谊医院治疗,当天诊断为2型糖尿病,血糖得到控制。当天晚上因腹痛转到胃肠外科治疗,诊断为:腹痛待查,局限性腹膜炎。但是在后期治疗过程中,由于胃肠外科医生的玩忽职守,疏忽了患者是一名糖尿病患者这一事实,每天给患者注射10% 葡萄糖500毫升和20%脂肪乳250毫升,大量使用葡萄糖却忘记了随时监测血糖,导致患者于12月13日血糖升高发生糖尿病高渗性昏迷,昏迷时血糖大于38.86mmoI/L,正常人为6- 7mmoI/L,血钾7.06mmoI/L,钠160.1mmoI/L 氯 135.9mmoI/L。各项检测说明患者情况十分严重,救治希望渺茫。教授会诊后下达了病危通知,5天后去世。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1.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院的医疗过错与王桂琴之死亡有因果关系。现已立案,院方提出重新做鉴定,已于12月28日委托到司法鉴定所, 因为法官认为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来判,要依据第二次鉴定结果来判,现在已由双方都认可的吉林公正司法鉴定所来做鉴定,鉴定费已交。正在鉴定中。不知这个案子的维权思路对不对?有没有漏洞?医疗鉴定期限是多久?如果再做医疗鉴定是否无效?可以再做司法鉴定么?

其他 2008-03-04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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