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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经济案件,公安局却以诈骗立案,收审,并以不实之词报批捕,关押1300余天后仍不起诉,却以口头告知当事人取保候审 ,但不给任何法律手续。当事人不服,拒绝出狱。股长、局长亲口答复“3--6个月给正式结论”。当事人历经13年要求结论, 公安局却一再食言。明摆着是公安局办错了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公安局不予确认,请问哪级法院那个审判厅有权审理国 家赔偿确认案件。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13 04:1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有权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以上意见,供参考!张贤么律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监狱或劳改场所服刑的被告人采取自伤、自残的手段,以达到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目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反改造行为,国家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刑事追究,而故意白伤、自残。这种公民白残行为,国家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 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有权审理.
  • 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有权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 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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