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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们,你们好! 我是高等专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某公司工作了8个月,合同的订制时间是2010年4月8日起至2013年4月7日终止(其中6个月时实习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0年10月7日止,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继续续约的,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该公司于2010年11月6日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书面原因是:“不适合该工作”,请问这个原因合理吗?另外,如果该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其他 2010-11-12 2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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