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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04月,就加入重庆市永川区的一家工厂,一直重要职务,大概时间以及职务变化见后面。由于从2008年01月01日开始,企业更换总经理,同时在2008年10月份后,我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在企业毫无协商的情况下随便变更了我的职务。从2005年04月我来后,我多次要求公司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不同我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缴社保,工资也不按时发放(刚来那几月按时发了);直到现在2008年12月03日,公司也不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社保,工资也不按时发放,这几年以及今年的加班工资也不给;我到公司上班这几年,每月都有生产,节假日前还要加班生产,刚来那几月,因为生产工艺不好,经常导致加班,而且通宵上班,同时在以后的生产中为了赶生产任务(主要因为资金问题购买原辅材料时耽搁了时间),经常导致加班,而且通宵上班。 公司这样损害我的利益,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完全没有社会责任感。从2005年04月到今天,公司从来没有给我缴社保(我交社保本复印件到公司都交了几次,但公司就是没办),也从不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2月03日。公司对我这样一个做过贡献的员工,如此对待,令人寒心,公司毫无社会责任感。同时,需要提及的事情是,在任总经理在2008年11月份在公司曾对我说,要让公司董事长来找我谈,并说他们的发家史,总之想威胁我接受公司的随意对待,想叫我就范。同时于2008年11月07日我正在公司上班时,公司派人为了强逼我签合同,说叫我签我却不签,因此强行把我使用的酷派双卡双待机手机(2007年5月重庆市为人民币三千六百五十元左右的购买价)摔烂同时拿走,我已到重庆市永川区一派出所报了案(时间为2008年11月07日下午),目前此案结果已出来,公安机关已协调处理,但至今没有拿到赔偿。 公司使用暴力威逼本人签没经协商一致的、有意见的劳动合同,本人的意见公司又不做任何回答,因此本人可以要求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仲裁院为本人解决以下合理要求吗?: 1.从2005年04月05日开始,我的月基本工资¥3000元,月总工资也是这样,以前我每月都签了工资条,同时工资都上到工资卡上的;到2007年02-03月左右,本人除月基本工资¥3000元以外,另外每月还有¥250元的补贴,直到2008年07月,这样月总工资为¥3250元;从2008年08月开始,补贴没有了,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总工资也是这样,直到2008年12月03日(每月个人所得税目前扣的是每月¥35元);同时从2008年06月公司最后一次通过银行发工资后,公司都开始发现金在个人手上,但是每个月我都签了字的,我现在提供我的工资卡详细清单,按新劳动合同法企业应提供我的工资条。 因此本人可以要求公司必须按本人的实际月基本工资¥3000元为本人补缴从2005年04月到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的社保金及100%的赔偿;企业应该补本人45个月的养老保险为:¥27000元,另外赔偿100%,合计¥54000元。医疗保险为:¥13500元,另外赔偿100%,合计¥27000元。失业保险¥2700元,另外赔偿100%,合计¥5400元。社保总计为:¥86400元。 2.因此本人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本人从2008年01月开始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的双倍工资(月实际总工资为¥3250元);最近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167元,合计公司应支付本人双倍工资的余下为¥38000元。 3.从2005年04月05日开始,直到2008年12月03日,我累计平常加班小时数为750h,按法律1.5倍计算应该为1125 h;双休日加班102 h,按法律2倍计算应该为204 h;法定节假日加班36h,按法律3倍计算应该为108h;共加班1437h,折算为工作月约为8.2个月,合计¥24600元,以及100%赔偿金,共计为¥49200元;高温补贴这几年每年按一个月共4个月来计算,每天补贴¥10元,共¥880元,以及100%赔偿金,共计为¥1960元;年假工资2007年、2008年两年共10天,按法律3倍计算,为¥3000元,以及100%赔偿金,共计为¥6000元;以及按法律应该报销的2008年培训费¥220元,以及100%赔偿金,合计¥440元; 4.因为本人要求公司同我补签合法劳动合同,并且要协商一致,目前看来公司已不愿意同本人协商,因此只做事实来陈述,因此要求公司补偿我从2005年04月05日至今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补偿我每年¥3250元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公司单方面解除同本人劳动关系而没提前通知本人而应该补发的本人一个月工资¥3250元;这样合计¥16250元,本人都要求100%的赔偿,这样共合计¥32500元;同时公司必须15天内归还本人人事档案。 5.本人多次跟公司提出,公司连起码的社保都不补缴,而且使用暴力,因此本人可以申请附带归还手机赔偿¥1500元,本人提出以上合计人民币¥216000元的要求。 6.2008年12月03日,公司单方面出了一张解除事实劳动合同的通知单说XX同志,你拒绝签定劳动合同,本单位从今天开始,解除与你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因为是协商不一致,公司说法有问题,我没签收,不过为了防止其他问题,我把该通知收捡好了,但是公司叫我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我暂时没办,我到劳动监察科投述,永川劳动局既然说以前社保他们不管,只管投诉后的,加班也不管,其他等调查后通知我。我想我什么时间办离职交接手续为好,我的要求合理吗?关键社保、加班工资咋办?手机要单独起诉吗? 7.我有证据。

仲裁 2008-12-05 23: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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