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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2年6月与某市土地局签订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办理了所有审批手续。10月,因甲公司为周转资将该项目整体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后去市土地局与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但土地局审查后发现甲公司投资额不够(只达到总投资额的10%),因此没有为其办理转让登记。此后,两公司商议先由乙公司继续建设该项目,日后再登记手续。2003年6月,乙公司开始出售建好的商品房,并与张某订立《房屋购买合同》。合同规定购房应付款总计12万元。全部房款交纳后,张某突然得知乙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我国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取得许可证),遂要求与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不同意。张某与之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题: 1、甲公司能否转让该项目?说明理由。 2、法院会如何判决张某与乙公司的纠纷?败诉方将承担何种责任?

其他 2012-03-13 14: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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