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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月17日进厂的,刚开始谈时说好试用期是一个月,试用期后按照绩效考核确定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叫养老保险,等到了11月4日公司辞退我,让我另外找份工作,而且还否认当时谈时试用期是一个月,却说试用期是1-3个月,连这种事说话都不算话的公司,还招什么人呢。至今天11月15日又跟我说叫我这星期做完走人,后来又改变主意,叫我明天就办理离职手续,我这里现在就只有电子考勤记录,还没离开公司。请问各位律师,跟公司协商过不成,我想提起劳动仲裁,可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这些该怎么写合适?

仲裁 2017-04-19 14: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试用期要交社会保险吗,  试用期是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而且2008年1月起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定合同,办理招工否则将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以及双倍工资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下列人员不在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1、外方人员(不含德籍和韩籍)和港澳台人员;  2、再就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3、参加劳动实习的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  4、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等,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如农村搬运队、建筑队人员;  5、招用的因原单位停产、放长假、下岗等原因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社会保险是指什么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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