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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于2008年初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在2008年内向乙供应铁精粉3万吨。乙预付了货款后甲于2008年10月份公话2万吨,后再为供货,现合同履行期限以届满,甲是否应诉讼解除合同?

其他 2020-05-03 05:3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
  •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 解除买卖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为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而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为约定解除。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三)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四)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 你好: 自动解除
  • 合同期限已满,无需解除。
  • 无须解除,可按合同违约要求退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 协商解除不了 就只有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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