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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主去年签订租房合同时有一条是这样的:年租金12000元,乙方(我)一次性交齐两年房费24000元。如第二年超出此房租乙方(我)愿意付超出部分。但是现在房租涨到20000元每年,也有16000-17000元的,房主让我按20000元补交,我按中间价17000补交未能达成协议。房主要收回房子,请问她有这个权利吗?我应该给她按20000元补交吗?谢谢!

其他 2010-11-16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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