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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目前的公司工作了超过5念了,今年6月份至今公司拖欠工资未按时发放,请问这样的情况适用于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吗?同时是否能够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的工资赔偿?

其他 2016-10-17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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