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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08届本科毕业生,8月份在广州找工作,结果被一家公司录用了。开始公司给我面试的时候说试用期是1到3个月(刚开始我对新的劳动合同法完全不了解),当时我也答应了(我是8月13日入职),但是工作3个多月了公司都一直没给我签合同,当我工作时间满3个月的时候还曾向公司问起合同的事情(这时对新劳动合同法已经有了一点了解),但是公司以我工作不称职为由要延长我试用期,当时我对公司的答复很不满意,所以就向公司阐述新劳动合同法的某些内容。经过协商后,公司又答应给我签合同了。但是由于我的公司在广州,而我工作在宁波,因此公司要把合同寄过来还需要几天时间,这些我都没有意见。只是一个星期过去了,我又再次向公司问起这件事,人事部的回复是:合同已经寄出去了。又过了一个星期,我还没看到合同,又再次问了公司,结果公司的回复是:由于某些原因,签合同的事要缓一下。这时,我有点激动了,就跟公司人事部的人有了一点争议。结果,人事部以“工作不称职、对公司存有意见”为由要求我解除劳动关系。当时(12月3日),我简直是措手不及,但是由于工作的问题,公司又想留我做到12月底,后来还问我:“现在你还要签合同吗?如果要签的话我们可以给你寄过去。”但是当时我拒绝了,我也不知道该不该拒绝,只是知道反正也快要被开除了,签不签倒也没什么了。 律师,对于像公司不给我签合同或延迟签合同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负有法律责任吗?若有的话,如果我要平反应该通过哪些途径呢?毕竟我心理上还是挺不满的。跪求您能高举贵手指点迷津。谢谢! -2008年12月7日

调解 2008-12-07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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