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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把名下门市,租给孙姐,租期5年,供热费用由孙姐承担,但是13年她以供热温度不够为由,没有交供热费,14年度交租金时,以生意不好为由,推迟近4个月交的租金,并要求我承担供热费用,我因在外地,没能及时交热费,打算15年回来时去交,可是15年2月,店里暖气漏水,把她店里淹了,就此造成的损失,她和供热公司打起官司,要求我和供热公司赔偿她损失,而我又到了收取房租的时间,她的想法是等收到赔偿再决定,她又不肯交房租,又不肯倒出房子来,我做为房东,该怎么做?就她提到的赔偿责任,我也该承担吗?

其他 2015-09-27 0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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