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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现在是由三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43% 30% 27% 组成,原有43%的股东由于资金短缺引进了后面的两位股东,当时三人协议后面两位每人出资20万作为流动资金,公司是由30%的股东担任现有的法定法人 ,等公司成立后,应该出资的两位股东没有把当时说公司好的每人出20万流动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而且现有30%法人独自一人在主管财务,其他两位股东多次要求法人交出财务章,账务明确,但法人迟迟不肯交出,他这样做有没有违反公司法,其他股东有权撤销法人的权利吗,

其他 2010-11-17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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