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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大律师: 兹收到房产商物管部盖有公章的收楼通知书,其中有一句话“为了减轻业主负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收楼我司免收水电周转金,且不收三个月管理费,业主收楼时仅需先缴交2010年12月份物业管理费用....”。当各大业主打电话去咨询有关“不收三个月管理费”此事时,开发商的解释是说漏打了一个“预”字,即意思是“且不预收三个月管理费”。口头的解释有效还是书面通知有效?请问这样的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如何争取此通知书上的承诺事宜?请各大律师给个明确答案,在此非常感谢!

诉讼 2010-11-17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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