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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用人单位聘请我来岳阳市岳阳楼区**大夏**号个体户经营的**速食餐厅上班做地方的特色小吃师傅。2015年8月21日正式上班。一直到2015年9月11日,用人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查看了最新的劳动,知道自己现在就当试用期吧,我做为劳动者只要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就这样我口头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同意了。过了通知的3天后用人单位也没有给我结清工资,说让我不要着急,他在网上发信息了已经有人应聘了,让我多等几天。。。。。。一直上班了30多天没发一分钱的工资(每月21号发工资)在这一点上用人单位又违法了凭这一条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章第38条第2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38条第3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里因为我2015年9月11号口头通知辞职不知道是否试用,第38条第四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2章第26条第2节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第26条第3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合法休假的权利,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2,保证劳动者每周最少休息一天。3,法定假日应当休假。4,休假日工作报酬:(一)安排加班的,支付不少于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不休息又不补休的,支付不少于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不休息的,支付不少于300%的工资报酬。)到了9月25号说可以结工资了,用人单位算的工资是我的底薪3000加提成,卖一碗提成5毛钱,一共是4000多,这里对于打工者来说辞职了能拿到工资就是万幸的了,(不是用人单位百般刁难到这一步哪里会想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用人单位说现在你不做了那工资里扣掉1200元来购买没有用完的材料,不然他心里不舒服,拜托你是做生意的,我们只是雇佣关系不是生意上的合伙人,我来你这上班只是出技术拿应得的劳动报酬,材料什么的那是你请我来工作所必须的,就好比我请你们湖南师傅去我福建老家做湘菜一样,我总不能不提供师傅需要的材料让人家大老远过来就一个人两只手什么都没有就凭空把菜做出来,要那样大家都可以开馆子做老板,反正员工是万能的,做老板只要有场地就可以,反正辞职了可以扣工资买没用完的材料,再者话说回来了,不是你用人单位违法让劳动者得不到有合法的保障而感到失望也就不会辞职了。出门在外你以为容易不是万不得已谁不想在固定的地方顺顺利利的把一年的班上完,跑来跑去不用钱的。就这样坚持要扣钱我没答应,就去了岳阳楼区劳动局投诉,可劳动局的坚持我必须要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然不予受理,我说了半天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没有履行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不管你怎么说就是不受理,之后一推三六九让我去找这部门那部门的。现在拿不到工资,走不了,每天又要面对在一个人的城市自行解决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生活成本,要知道对出门在外的人,辛苦的付出了劳动熬到月等领工资养家糊口有多么的艰辛,现在双节机关都放假被滞留在无助的城市,谁能帮我维护合法的权益(我的工资是底薪3000一个月加提成卖一碗提成5角算1400碗,2015年8月21号到2015年9月25号,25号只做半天,每天上班早上5点半到晚上吃饭卫生搞好20点下班按法律的话我的工资应该是多少)因用人单位造成的现在滞留岳阳的生活等费用又应该如何维护。

其他 2015-09-27 2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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