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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以我的名义注册一个人独资企业,现在我们准备离婚,我将所有财产及企业都留给丈夫,并同意他在两年后分五年付清我应得的部分。为防止他变卖资产卷款离开,我要求在此期间,法人代表仍由我担任,行政公章亦由我保管,但一切法律责任由他负责。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法。

其他 2010-11-17 16: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要求是可以的,离婚时,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进行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由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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