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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大律师: 兹收到房产商物管部盖有公章的收楼通知书,其中有一句话“为了减轻业主负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收楼我司免收水电周转金,且不收三个月管理费,业主收楼时仅需先缴交2010年12月份物业管理费用....”。当各大业主打电话去咨询有关“不收三个月管理费”此事时,开发商的解释是说漏打了一个“预”字,即意思是“且不预收三个月管理费”。随后马上又以邮递的方式寄了一份更正通知?请问开发商这样做就算完事了吗?就不该为自己的出错负法律责任了吗?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业主该如何争取合法的权益?请各大律师给个明确答案,在此非常感谢!

诉讼 2010-11-18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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