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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我是2007年4月进入单位工作的。。到2008年底的时候,,单位给我们补签了一份自己的合同。依照劳动法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没有给我们交纳3金。合同上说发到工资里自己去交,2009年底又补签了一份这样的合同,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连续两年签订合同就可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2010年的合同到现在都没有签订。有消息说单位为节约工资想用新人来代替我们,有可能要解聘我们,我想问的是如果单位违反劳动法解聘我们。。可以申请两倍工资的赔偿。一年的仲裁时效是从哪里算起。。如果单位在2011年1月解聘我们。我们怎么提起仲裁,如果要求2010年1月1号--2010年12月31日的双倍赔偿的话,那就过了一年的法律时效。能要求2010年2月到2011年2月的赔偿要求吗?

仲裁 2010-11-18 22: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但不缴纳社保或全部由个人承担行为是违法的,可以要求补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该就是解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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