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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父母从1950年后离开农村老家,老家的祖屋在1980年父亲回去时发现已经被他一同村的堂弟占用,堂弟要求卖给他,据说父亲同意卖了,签了买卖合同,(没有办理产权证过户)但是我一直不知道,土改分房时,这所房子是按人头分给我们的,当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注明人口4人,在与之配套的《土地房产清册》上有这4人即我祖母、父母和我的名字。我应该是这房屋产权的共有人之一吧,这份卖房合同我不知情,更没有签字,这份合同有效吗?没有办理产权过户,这合同有效吗?

刑事辩护 2010-11-21 1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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