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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9日,被**旁边的**美容院的销售“热情”的“请”进去体验“免费美容”,之后一直游说我办他们的贵妃卡,我说我用不着办这种卡。他们还找来院长你一言我一句的继续游说,被逼无奈无奈,烦躁透顶的情况下办了一张金额为1200的美容卡,并且没有提供收据。当时就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回去查了这个美容院的相关资料,发现臭名昭著,便想退卡。于20日下午去店里找到他们相关负责人,他们表示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要去王府井柔婷总部协商。随后便去了春熙路王府井C座2楼柔婷总部,他们的院长和经理仍然拒绝退卡,并说我的退卡理由不在他们的退卡规定范围,我便要求他们出示相关规定,被拒。然后,找他们要收据,得到的答复竟然是,他们以为我不需要就丢弃了。消费者权益法有明确规定,卡券或预付款未消费完的,均应退给消费者现金。“即使会员卡上注明了‘概不退卡’等协议,因其与法律相违背、并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属于无效条款。”请问他们以各种借口理由拒绝退卡如何走法律程序?

消费者维权 2010-11-22 2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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