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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8月18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有补充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有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交房后12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2项处理:每延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作违约金。而实际出卖人在上个月才将房产证办到交付给我按活动约定延期了14个月才给到我,现在是否还可以打官司告他违约。

其他 2010-11-21 2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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