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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2010年6月28日被被申请单位园长郝xx邀请面试副园长一职,面试合格后2010年7月9日正式上班建立劳动关系,当时口头协议:申诉人待遇是月基本工资3500元,加班另外算。 申请人上班第二天被申请单位园长郝xx回老家休假至2010年8月20日回单位,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支付上班期间的加班工资未果。2010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单位园长郝xx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单位园长答应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申请人相应的补偿,但在2010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办理离职手续完毕结算工资时,被申请单位财务只结算10月份的工资(3500元)及2760元的补偿。 申请人在被申请单位乐清市xx镇xxx幼儿园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班(上午7:30时至下午6:00时),周日休息。 要求被申请单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现诚找律师解决这一劳资纠纷,我初步计算了一下,被申请单位一共要给申请人支付2.9万元,我愿意按50%的比例支付律师费,有意者联系本人

仲裁 2010-11-22 09: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9日至2010年10月30日共80天的二倍工资(3500元/月÷21.75天×80天×2)25747元-9333元(已支付)=16414元。 2、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10月30日期间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1787元。 3、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10月30日共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16.3元/月×3个月)1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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