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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只有父亲和姑姑两个子女,爷爷奶奶去世后,姑姑起诉父亲,要求继承分割爷爷奶奶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和哥哥也对爷爷奶奶尽了很多赡养义务,请问:我和哥哥应该以什么身份主张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被告?还是以干脆以父亲代理人应诉?这几种方式有何不同?哪种方式更好?

离婚 2015-10-11 2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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