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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98年3月1日,因王某未按期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的效力于99年5月2日中止,2000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决定,保险合同复效。2000年十月十日王某自杀身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拒赔!

其他 2010-11-22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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