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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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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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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适用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三、集体合同的续签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参阅文件: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 公告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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