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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企业工作(从2000年2月份起),在今年十一月份,公司因为金融危机的原因,变相的消减了部分人员(约在行政人员的20%左右),理由是轮休(公司强制性要求)一至三个月,但现在得知,这可能是无限期轮休,现我的生活已无法保障(公司轮休期间不发生活费),如果我办理辞职可否得到经济补偿,能得到多少(我的合同上的工资是3400元/月,合同期从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我们实际上发到手的只有3100多些),该如何办理

仲裁 2008-12-12 13: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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