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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我是独生子女,户口在杭州,妈的户口都在绍兴农村,07年上半年我跟老婆结婚,结婚后妈跟我们住在一起的,但一直没有办暂住证(现在叫居住证).同年下半年我们房子拆迁(农民房,我老婆家的)。现在分房了,按照条例,我妈应该算一个安置户口,拆迁方现在也承认有这么一回事(但07年拆迁的时候他们没有告知我们有这回事),但他们说一定叫我们拿出两年的暂住证或者到村里和派出所打证明证明我妈妈在这边住了两年才能算。我们没有暂住证,也开不出证明,他们说这样就不可以算。如果当初拆迁时他们告知有这么回事,那我们这两年早就去办暂住证了,不可能像现在这种情况?责任在他们那里,更何况,根据老的(09年十月才作废,改用居住证制度)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我爸妈到杭州跟我们住在一起是不用办暂住证的。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因为比较复杂,我表述得不是特别清楚。如果有可能,你最好电话联系我一下,我向你口述,谢谢。

争议解决 2010-11-24 09: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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