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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土地证进行查封,查封期间是否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行政诉讼 2018-01-27 02:3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6.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7.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12.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您好,具体的操作可以咨询房管部门。
  • 你好,被查封的财产不能进行交易,所以办不了商品房预售许可。
  • 你好,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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