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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司成立前后股东(A ,B)投资都是以借款形式投入(A股东44万元 ,B股东22万元)购买了设备,原材料,建了生产车间,公司验资时为了节省费用,没有对投入的固定资产等进行评估验资,而是向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及股东A出资5万元(以后公司经营期间又投入55万元,计60万元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计100万元进行了注册.验资后归还了95万元借款,之后其中B股东具体主持公司业务,经营期间造成了公司亏损20余万元,B股东在A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停止了公司的运营并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其借款及利息,承办法院在没有深入调查及调解的情况下,判决公司归还其投入的借款22万元及利息,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要求B股东立即出资40万元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其借验资时的金融借款狡辩称以向公司足额投入资金,公司是否以抽逃资金罪起诉B股东?对A股东(法人代表)构成影响吗?最后情况又怎样?

其他 2008-12-10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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