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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老板 乙:雇员 丙:码头公司 丁:担保公司 有一船货,是日本那边进口(拆解货物),甲和乙原先说好了(这货买进是80万,属于甲的),只要乙已付了67万,拆完货,所赚到的钱,分一点给乙,其余的都归甲(即使这船货拆亏了,甲也要支付一定的钱给乙)。 但是这货到了码头后,丙不让运货,原因在于甲拖欠丙35万。然后甲想把这拖欠的钱,直接拿这船货去抵押,那乙就不答应了,自己的钱加拖欠丙的钱,已经超过了货的的价值,如果弄不好的话,连自己的钱也会送给丙,假如货拆亏了,那不是更加亏钱了吗,所以乙不答应。 现在经过协商,乙拖丁向丙担保,然后让甲,乙,丙,丁签合同,先让货运进厂里,但是必须让甲在三天内先付5万定金,最后在十五天内付清拖欠丙的钱。如果没在付清钱的话,这货就属于丁。 但是甲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把钱付给丁(现在定金5万由乙付的),乙的67万在甲手里,现在又付了5万,总共62万全在甲手里。 假如甲没有在15天内,把钱归还给丙的话。乙是不是可以告甲,乙需要什么证据?请那位律师帮乙解答,很急!谢谢!!!

其他 2010-11-28 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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