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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有关内容:1.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约,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原数退还乙方(不计利息),若乙方存在未结清费用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提前退租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间已放入拖欠租金达十五天,或欠缴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超过三十天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合同。3.甲方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参照上一条支付违约金。我的房子10.15日到期,9.14日我告知房东可能不会续租,后与10.14日告知房东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房东以合同约定应提前三十天告知为由拒退押金。请问应该吗?

其他 2015-11-23 0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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