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怎样认定和追究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罪详细内容:2011年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2万余元,2011年底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拖欠四年了分文未赔付,利息约15万元,现法院执行标的45万余元。在执行期间被执行单位不断购入大型汽车40余辆并在车管所登记入户;在执行期间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又注册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上述两项相关证据已交给法院。这种情况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否已构成“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罪”?我多次以书面形式要求法院追究该法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是安徽的,**法院一直以已委托安徽法院执行为由推脱,四年了案件始终没有进展,至今钱未赔人未抓,两地法院执法不严消极办案。如此情况我该如何是好?怎样才能追究该法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补充:1、**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提议我申请追加被执行单位(该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被执行人,请问是否有必要?该申请能否获得法院裁决通过?如果裁决被否决对申请人、对案件有什么影响?2、要追究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是否必须得先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才行?3、从立案到裁决通过或驳回需要多少天?法院是否会通知被申请人?4、本案**法院能否派人异地执行?是否有法律规定本案不能异地执行而只能委托执行?谢谢!

其他 2015-11-24 0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