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有一亲友住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建成的小区三楼(此楼房六层),原是拆迁安置房,后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产权,尚无物业管理单位.近二年该房因故未居住使用,近日二楼住户告之:三楼漏水致二楼遭殃,急与二楼用户同往三楼该房查看.经查不是该房水管或阀门损坏漏水(上水阀门完好且关闭,房内无人使用),而是因楼房底层主下水管不通畅,导致三楼以上的下(污)水不通,于是便从三楼该房水池下水口反涌上来再流淌到地面,以致渗到二楼.亦即三楼先于二楼同受此“下水”之害.现二楼住户诉法院要告三楼房主,请问:二楼告三楼是否选对当事人?三楼房主应承担什么责任?三楼也是“受害者”他又该找谁呢?按理说,如下水管不通畅,最先反应的应是一二层住户,但二楼住户早己将他家此处的下水管从主下水管断开另接管线通往室外,这样才造成污水反涌到三楼,再由三楼渗到二楼.二楼这样做(指告三楼、私改管线)合适吗? 谢谢!

拆迁补偿 2010-11-26 17:1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