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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亲戚住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建成的小区三楼(此楼房有六层),原是拆迁安置房,后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产权.近年来该房空关无人居住使用,近日二楼住户告之:三楼漏水致二楼遭殃,急与二楼用户同往三楼该房查看.经查不是该房水管或阀门损坏漏水(上水阀门关闭完好,房内无人使用),而是因楼房底层主下水管不通,导致下水从水池下水口反涌上来再流淌到地面,以致渗到二楼.亦即三楼与二楼同受此“下水”之害.现二楼住户要告三楼房主,请问三楼房主要承担什么责任?另外二楼住户早己将此处的水池下水从主下水管断开另接管线通往室外,这样做合适吗?三楼也是“受害者”他又该找谁呢?

争议解决 2010-11-24 1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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