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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人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5年9月30日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工资问题于15年9月底主动离职,是否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原公司向我支付{三年多双倍工资的差额}?今天咨询了法律援助说是已经过了仲裁时效,申请不到双倍工资的差额的赔偿。

其他 2015-12-04 0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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