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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原告甲某一行四人入住由被告乙食品批发部开办的宾馆502房间。该房为标准间,以甲某两个伙伴名义进行了登记。甲某及另外一人也同居此室,但未办理加铺登记手续。次日凌晨三时许,该宾馆因302房间住客失火,火势迅速蔓延,致使宾馆三层以上发生重大火灾,原告等人为逃生而破窗跳楼,身上有多处被火烧伤,另有跌伤等其他损伤,随身所带物品也付之一炬。

诉讼 2015-12-22 0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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