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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自主储存柜的东西丢失,顾客与超市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超市作为一个购物场所,是否应对顾客物品尽“场所主人之责任”,从而产生保管的义务? 其他事实: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请向管理员询问后再操作”等字样。此外,该店内醒目位置上还公布了“免费寄存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A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免费的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对于不易携带的物品提供免费寄存。另外,A超市没有要求顾客必须寄存随身携带的背包、皮包等物品。 顾客提起诉讼作为超市一方在答辩状中应主要阐明什么要点?

其他 2008-12-15 2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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