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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我是个小包公头目。前段时间手下工人在工地发生一场意外事故目前鉴定是三级伤残,当事人已经同意与工作的那个建筑公司私下了结此事,所以我在工人当时并不准确的事情经过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而且住院等等费用,建筑公司也给了但是,当事人工人好像并不满足多次电话要求我们在给钱而且要价极不合理,并且当时当事人是同意与建筑私了得,所以我没同意,在工人多次索要未果之后,该人通过我们地区法院上诉我说我在接到汇报的情况下要求工人继续施工(这事不存在的,本人当时并未接到汇报)而且上诉人说我安全帽是在事发之前一小会才给的安全帽但是,安全帽是我一上班就发给他的,这些共事的人度可以证明,而且,本人在意外发生前,已经特地关照过造成意外的当事人,说下面有工人干活,要求小心我该怎么答辩

其他 2015-10-22 1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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