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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离婚 2010-12-05 1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 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 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 染性疾病。
  • 咨询民政部门和计生办
  •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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