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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了6年(2004年9月至今),期间签了2次合同(三年一签)。本合同于今年12月31日到期。单位为了规避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作法,不再与我们继签合同,拟对我们施行劳务派遣。请问是否合法?我们要求得到6年,即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46条),是否合法?

其他 2010-11-30 1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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