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1985年在一国营企业参加工作,到去年共29年工龄。去年5月10日我递交了辞职报告(递交辞职报告期间在上班,后有十几天未上班、在休补休假,双方尚未签字)。5月23日,我又不想辞职了,向公司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同意。但人事处答复原合同已解除,需另招聘、签新劳动合同。新合同在6月12日签定,取消了我原29年的厂龄工资(每年8元,一月共计232元)。我原合同签的十年,是双休假。但因工作的特殊性,每周六都在上班,法定假又必须加班、保养检修上班,带薪年假也从未休过,但公司从未发过加班费。现在劳动仲裁时效已过,请问我还能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吗?取消我的厂龄工资合法吗?

其他 2015-10-23 1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德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