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原告与王某以(化肥经营九部)名义合伙经营化肥,王某为负责人,原告拿着我与九部之间产生的一张欠条,谎称是我与他个人之间产生的债务,与九部无关,起诉我。庭审中,我拿出证据证明是我与九部之间产生的债务,而不是与他个人之间产生的债务时,他又拿出《九部解体后外部欠账责,权,利承担表》,在上表明我欠款归他催要所有。我又出具了王某给我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原告与本公司(化肥九公司)几年业务往来,所有账目及欠款已全部结清。原欠条没有抽回,一律作废。证明人王某(化肥九公司及公司印章)2011年12月31日”来证明已结清货款。他又拿出2012年11月10日王某在原告书写的证明上签名。主要内容为:1,被告提供的证明无效,2,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发货单位与原九公司无关,公章是后盖的,3,今后王某不再向被告出具任何证明,若发现一律无效。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是与原告个人还是与化肥经营九部发生买卖关系,2,原告是否能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主张权利,3,涉案货款是否已经清偿。最后法院裁定本案中是我与九部发生买卖关系,不是与原告个人发生买卖关系。但原告有权利问我要钱,并判我付给原告货款。二审也认为两个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能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主张权利,2涉案货款是否已经清偿。结果,维持原判。我认为,1,原告主张要的是他和我个人之间的买卖货款,而不是要《九部解体后外部欠账责,权,利承担表》中的货款,庭审当中原告也没有更换主张,二审当中,原告依然主张要的是他和我个人之间的买卖货款,而不是要《九部解体后外部欠账责,权,利承担表》中的货款,庭审当中原告,又没有更换主张,自然法院裁定这笔货款不是他和我个人之间的买卖货款,这与他的主张不相符,应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九部解体后外部欠账责,权,利承担表》中的货款,应另案主张。两审都输了,我该怎么办?能不能申请在审理?机率如何?

离婚 2019-01-01 1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欠钱不还可以先与对方协商,约定分期还款。协商不成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只能诉诸法律解决。
    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法院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法院就会以该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被驳回起诉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理论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如果分不清就驳回诉讼请求。
  •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分担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除了规定夫妻财产共有之外,还规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将共有财产约定为分别各自所有,在这样的经济约定之下,夫妻两人各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各自所有的财产都有完全的支配权,如果一方为了个人事务向另一方借款,其本质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同,这种借条与普通的借条—样,借多少还多少,并无太大争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铁岭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