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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在日资企业工作,已经快有五年了,公司规定每月的25号发工资,可是公司几乎每月都有拖延,八月份的工资10月11号才发,九月份的工资10月31号才发,还有公司领导没有经我们签字的情况下扣款,说我们整理整顿没做好。我以公司无故克扣和拖欠工人工资为由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了仲裁,想拿到经济补偿金,但在我申请仲裁后公司把克扣我们的工资补还给我们了。我认为公司有错在先,还以这两点申请了仲裁,结果我败诉了,败诉理由是我2007年12月3号申请的仲裁,而2007年12月5号才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先解除劳动合同再提出仲裁,还有就是公司把克扣的工资补还了,我想请问这有什么区别吗?我在十五天的时间内还可以继续上诉,请问我这情况还有必要继续上诉吗? 期待你的回复!谢谢!非常感谢!!!

争议解决 2013-07-26 1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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