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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刑事辩护 2018-11-19 09: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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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等。当然,这些问题。  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   对于作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在作出行为的时候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了,则应在知道行政行为后3个月内起诉。  如果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在作出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则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3个月内起诉,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对于不知道有行政行为发生的,从知道行为之日起算3个月内起诉,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之后5年。  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有规定依法律;无法律60日;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在复议决定做出后15日内起诉。
  •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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