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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在2014年8月份到期,由于我在怀孕期间,公司与我签署了一份协议,大意是合同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就自行终止,不再续签。我的哺乳期2015年11月底结束。签署协议的时候我在A部门。我生完孩子产假结束后,我从A部门换到B部门。现在我的哺乳期马上就要结束,B部门缺人,公司又想与我续签,我是否可以不续签合同,要求公司履行之前的协议,我哺乳期结束,拿赔偿走人。协议内容如下:xx公司与某某(身份证号11111)合同将于2014年8月到期,现公司决定到期日后决定与您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鉴于您处于怀孕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保护结束时自行终止,届时不再另行通知。我有两点疑惑。1,公司反悔又想与我续签合同,这种情况,我是否还能要求公司履行之前我与公司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2如果公司拒不给赔偿,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9-04-15 02:0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原协议有效,公司不履行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你可以选择不续签,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到期,不论哪方不续签,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单位都应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劳动者无过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关于哺乳期不续签的解答: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原协议有效,公司不履行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具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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