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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公园看到一女青年陈某,遂上前捉住陈某并将其挟持到一僻静之处。欲行强奸招到陈某的强烈反抗,刘某捉住了陈某的头部,将其击昏进行强奸,趁陈某昏迷之际,见其手提包在不远处,捡起后发现里面有手机手表很一千块钱,于是据为己有,,请问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此案,????

刑事辩护 2010-12-02 19:5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个人认为此处构成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构成抢劫罪应该不成立。本案中,刘是乘其昏迷,临时起意,拿走了被害人的财物,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但具体还是看检察机关的相应控诉再做辩护。如果有其他疑虑的可以来电咨询详谈。
  • 涉嫌强奸和抢劫。刑事案件的判决是要根据多方面的因素,如动机手段主观故意程度,后果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无法定或酌情的减轻从轻情节归案后的情况悔罪态度怎么样等,建议及时委托当地刑事辩护律师处理。
  • 1、刘某只应定强奸罪,不构成抢劫罪,后面将陈某手提包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仅属盗窃行为,在广州还达不到犯罪的数额。 2、强奸罪大家都没有异议。关键是刘某趁陈某昏迷之际捡起其手提包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何罪的问题: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目的是抢劫公私财物,而本案中,刘某捉住陈某头部将其击昏的目的是实施强奸行为,而不是要劫取对方的财物。所以刘某将陈某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属于陈某占有的手提包内财物占为己有,确实属于盗窃行为,但根据广东省盗窃案件刑事标准,在广州盗窃2000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否则仅为治安案件。本案中,陈某手机手表价值一千块钱,还不构成数额较大,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 涉嫌强奸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
  • 犯了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 犯了强奸罪和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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